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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
協昌軸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台北軸承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協昌軸承有限公司 │17,055元 │KN0561036 │104年7月31日 ││ │公司 陳靜峰 │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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