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薛金田
- 代理人
- 金安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金隆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