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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請人
永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良
代理人
簡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    │        │        │        │          │(新臺幣)│(或到期日)  │
│    │        │        │        │          │          │              │
├──┼────┼────┼────┼─────┼─────┼───────┤
│ 1  │永淩貿易│第一商業│未記載  │HA0248563 │740,000元 │105年1月20日  │
│    │有限公司│銀行股份│        │          │          │              │
│    │劉冠良  │有限公司│        │          │          │              │
│    │        │東湖分公│        │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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