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陳燁真
- 當事人洪慧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93號聲 請 人 洪慧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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