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18號
- 聲請人
- 安富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雲昌昱
- 代理人
- 呂益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18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安富利科技股份有限公│1,803,509元 │ER6262769 │105年2月29日 ││ │公司 呂衍奇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