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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2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淑娥
代 理 人 袁玉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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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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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
│1 │遠東藍藻工業股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吳    福    文   │ 1,061,787 元 │ AE0436784│105 年1 月31日│
│  │有限公司  麥淑娥│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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