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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9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請人
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智
代理人
楊適存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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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39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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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640,000元   │DG3305712 │105年3月25日  │
│  │中心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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