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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4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49號

聲請人
詮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鴻清
代理人
余采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49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竹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詮立企業有限公司 │39,000元 │0000000 │105年6月30日 ││ │ │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 │ │ ││ │ │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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