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5號
- 聲請人
- 張家毓即張家賢
- 聲請人
- 洪逸誠即洪堯智
- 聲請人
- 洪堯晏
- 聲請人
- 洪堯華
- 聲請人
- 洪珮芝
- 共同代理人
- 陳冠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