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0號
- 再審原告
-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義
- 法定代理人
- 李陳秀嬌
- 訴訟代理人
- 施佳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亞蘋律師
- 再審被告
- 徐敏健
- 訴訟代理人
- 張培倫
- 再審被告
- 沛亨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秋紅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1行至第15行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聲請支付命令之金額,合計為1億2,600元,…應徵再審之訴第一審裁判費892,077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91,07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如附表編號4所示聲請支付命令之金額49,469,000元,…應徵再審之訴第一審裁判費447,336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6,33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附表編號1至3所示支付命令再審事件,業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再字第21、18、19號受理,非本院105年度再字第20號受理範圍,本院前開裁定誤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支付命令再審事件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並據此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顯然有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