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7號聲 請 人 朱怡靜 相 對 人 東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品儀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零五年八月四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同意給付一零三年十月至一零五年四月份積欠之薪資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資遣費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合計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陸拾元,資方分十期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每月十五日給付,自一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一零六年六月十五日止。如遇假日順延,資方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105 年8 月4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103 年10月至105 年4 月份積欠之薪資新台幣(下同)109,963 元及資遣費47,797元,合計157,760 元,相對人分10期給付,每期給付15,776元,每月15日給付,自105 年9 月15日起至106 年6 月15日止。如遇假日順延,資方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因105 年9 月15日遇假日而順延至105 年9 月19日;惟迄至105 年9 月21日,相對人仍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兩造並於105 年8 月4 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迄今並未履行義務一事,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為證,應足認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因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