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 請 人 劉佩君 相 對 人 東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品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O五年八月四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一O三年十月至一O五年四月份積欠之薪資壹拾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及資遣費肆萬伍仟柒佰壹拾陸元,合計壹拾肆萬玖仟零柒拾陸元,資方自一O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一O六年六月十五日止分十期給付,資方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東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5年8月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3年10月至105年4月積欠之薪資新臺幣(下同)10萬3,360元及資遣費4萬5,716 元,並自105年9月15日起至106年6月15日止分10期給付,每期給付1萬4,908元,如遇假日順延,相對人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聲請人迄今未收到相對人給付之薪資及資遣費。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函及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2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 年8月18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6716600號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影本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給付薪資及資遣費共14萬9,076元部分裁定強 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