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46號聲 請 人 薛博聰 相 對 人 新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宜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一、資方同意給付積欠勞方白明宗等二十人(含聲請人)工資及資遣費,給付方式:資方分六期給付,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五日止(遇假日順延),資方每期應給付勞方之金額及日期詳如「新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暨資遣費償還時間表」(聲請人部分如附表所示)。二、資方每期應給付勞方白明宗等二十人(含聲請人)之金額逕匯入勞方個人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關於聲請人薛博聰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第三人白明宗等20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薪資新臺幣(下同)57萬1,986 元,分六期給付,自105 年10月5 日起至106 年8 月5 日止(遇假日順延),相對人每期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及日期如附表所示,直接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銀行存摺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爭議,業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沈美娜進行調解,於105 年8 月9 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明細資料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給付工資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如君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姓名 │欠薪總額 │105 年10月5 日│105 年12月5 日│106 年2 月5 日│106 年4 月5 日│106 年6 月5 日│106 年8 月5 日│ │ │ ├───────┼───────┼───────┼───────┼───────┼───────┤ │ │ │第一期10% │第二期18% │第三期18% │第四期18% │第五期18% │第六期18% │ ├───┼─────┼───────┼───────┼───────┼───────┼───────┼───────┤ │薛博聰│571,986 │57,198 │102,957 │102,957 │102,957 │102,957 │102,9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