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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告
黃萱育
被告
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0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⑵第二項請求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1 萬3,333 元;⑶第三項請求返還面額12萬9,000 元之本票一紙。經查: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核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原告係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自104年8 月19日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65歲法定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約36年又11月,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以最長期間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40 萬960 元(計算式:20,008×12×10=2,400,960 )。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 萬3,333 元。⑶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2萬9,000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伍拾肆萬叁仟貳佰玖拾叁元(計算式:2,400,960 +13,333+129,000 =2,543,29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又原告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之訴,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分之1 ,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柒佰捌拾捌元(計算式:26,245-26,245×【2,400,960 +13,333】/2,543,293×1/2 =13,788),扣除已繳裁判費壹仟貳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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