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9號
- 原告
- 關兆宏
- 原告
- 呂淑萍
- 被告
- 奇威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博文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婷律師
朱瑞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分別於105 年3 月1 日、同年2 月24日送達原告關兆宏、呂淑萍,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