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股份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 黃文炘 被 上訴人 晶旺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計算上訴利 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故本件上訴利益,應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式 ┌─┬─────┬─────┬──────┬─────┐│編│ 公司名稱 │上訴人黃文│105年5月2日 │ 金額 ││號│ │炘持有股數│起訴時每股淨│(新臺幣)││ │ │ │值(新臺幣)│ │├─┼─────┼─────┼──────┼─────┤│1 │旭旺餐飲股│25,000股 │22.32元 │558,000元 ││ │份有限公司│ │ │ │├─┼─────┼─────┼──────┼─────┤│2 │時祿旺餐飲│15,000股 │41.49元 │622,350元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3 │利玖旺餐飲│7,500股 │44.21元 │331,575元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合計:1,511,9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