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黃文炘
- 被上訴人
- 晶旺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立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故本件上訴利益,應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式 ┌─┬─────┬─────┬──────┬─────┐ │編│ 公司名稱 │上訴人黃文│105年5月2日 │ 金額 │ │號│ │炘持有股數│起訴時每股淨│(新臺幣)│ │ │ │ │值(新臺幣)│ │ ├─┼─────┼─────┼──────┼─────┤ │1 │旭旺餐飲股│25,000股 │22.32元 │558,0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2 │時祿旺餐飲│15,000股 │41.49元 │622,350元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3 │利玖旺餐飲│7,500股 │44.21元 │331,575元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 │合計:1,511,92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