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1號
- 原告
- 徐霈穎
- 被告
- 香港商宏志創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ONG JAYSON BALDONADO
- 訴訟代理人
- 許青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