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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譜力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志誠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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