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啓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76,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