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相 對 人 新北市雷射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法定代理人 邱菊英 黃子文 蘇元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部分關於「曾文珍,住同上」、「黃玲慧,住同上」、「譚維德,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邱菊英,住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0 樓」、「黃子文,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0 樓之0」、「蘇元欽,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0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