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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35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蘇珈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5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麥德思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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