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麥德思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