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司字第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司字第三九號抗 告 人 愛微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軍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事乾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本院一○五年度司字第三九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書 記 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