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施允澤
- 原告鄭皓剛
- 被告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5號原 告 鄭皓剛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被 告 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允澤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起訴(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31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3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154元,原告已繳納其中二分之一,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萬2,577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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