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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66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66號

原告
王福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安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即築苑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以103 年度救字第104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36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317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66萬8,410 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分別為7,270 元、1 萬905 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 萬8,175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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