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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67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67號

原告
林秋月
被告
穎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曉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4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3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勞上字第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828元,原告已繳納其中二分之一,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萬8,914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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