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6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1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耀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晞瑪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軒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所提出之證據,僅能釋明與晞瑪奈米科技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無從釋明與劉軒耘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