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1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1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代理人
- 陳高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寶雅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忻均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