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2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2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元新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新漢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22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提示日│票 據 號 碼 ││號││(新臺幣)│││├─┼───────────┼───────────┼───────────┼────────┤│1 │105年3月14日│25,000,000元│105年3月14日│AI0000000 │├─┼───────────┼───────────┼───────────┼────────┤│2 │105年3月14日│20,000,000元│105年8月5日 │AI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