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0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8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源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玖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靜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