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張水里、唐清松
- 原告艾碧陞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藍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叁佰叁拾貳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艾碧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清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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