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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艾碧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藍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清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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