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文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文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群達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秀治即陳建春之繼承人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秀治即陳建春之繼承人即建泓企業社 一、債務人群達通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劉秀治即陳建春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劉秀治即陳建春之繼承人即建泓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