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65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季佳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季佳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