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5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建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擎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恩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