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0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0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勝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幸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江政霖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柳勲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叁萬玖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00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新臺幣)│ ( 提 示 日 ) ││├─┼───────────┼───────────┼───────────┼────────┤│1 │105年2月20日│212,000元 │105年2月22日│AG0000000 │├─┼───────────┼───────────┼───────────┼────────┤│2 │105年3月20日│327,000元 │105年3月22日│AG0000000 │├─┼───────────┼───────────┼───────────┼────────┤│3 │105年8月15日│10,000,000元│105年10月26日 │AG0000000 │├─┼───────────┼───────────┼───────────┼────────┤│4 │105年8月15日│2,000,000元 │105年10月26日 │AG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