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炬楷即元氣展業社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