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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鴻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遠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賴金水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金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君婷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永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可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季餘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鄭文僑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沐珊
即債權人
前列七人
共同代理人
張炳坤律師
共同代理人
前列七人
共同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鴻實投資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金水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金讚投資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季餘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文僑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沐珊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因所提出之證據,釋明不足,應予駁回。

九、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二、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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