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鴻實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遠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賴金水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金讚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君婷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仲可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季餘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鄭文僑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吳沐珊
- 即債權人
- 前列七人
- 共同代理人
- 張炳坤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前列七人
- 共同代理人
- 楊智全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益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鴻實投資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金水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金讚投資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季餘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文僑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沐珊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因所提出之證據,釋明不足,應予駁回。
九、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二、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