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金水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君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季餘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文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沐珊 前列七人 共同代理人 張炳坤律師 前列七人 共同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鴻實投資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金水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金讚投資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季餘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文僑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沐珊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因所提出之證據,釋明不足,應予駁回。 九、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二、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