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2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代理人
- 陳慶瑞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世南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世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世俊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世賢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玉燕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簡王妡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玖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詳參本院102年度士簡字第1020號、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5號等裁判、最高法院96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