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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020號

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020號

上訴人
王世南
即被告
王世文

      王世俊

      王世賢

      王玉燕

      王玉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滿玉、劉念生間請求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465元(建物總面積80.15平方公尺x建築改良物102年估定單價每平方公尺1,765元=141,4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02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