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4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9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洋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光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貳萬零玖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佰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零叁佰叁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