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1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3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儀晧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立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鍊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