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胡其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請釋明是否更正債務人為豐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查本件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債務人應為豐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林建龍。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請釋明是否更正債務人為豐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查本件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債務人應為豐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林建龍。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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