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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胡其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請釋明是否更正債務人為豐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查本件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債務人應為豐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林建龍。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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