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其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 二) 請釋明是否更正債務人為豐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查本件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債務人應為豐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林建龍。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