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六六國際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啓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鉅冠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青谷 一、債務人吳啓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鉅冠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之給付,如任一相對人即債務人已為清償,於清償範圍內,其餘相對人即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