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范志強、吳宜縈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國基
- 被告大宇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人、吳軒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國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宇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宜縈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軒宇 一、債務人大宇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大宇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宜縈、吳軒宇向債權人為連帶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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