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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曹家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凱揚企業社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楊宗穎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雅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宗霖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叁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凱揚企業社、楊宗穎、楊雅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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