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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素卿

  • 原告
    春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秀明即台亞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春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秀明即台亞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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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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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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