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8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琳義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楊素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姿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億陸仟柒佰貳拾貳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肆拾貳萬玖仟捌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