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6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62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沈朝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群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即宇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許竣淞、王義宏、丁樹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群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即宇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新莊區、債務人許竣淞住於彰化縣、債務人王義宏住於南投縣、債務人丁樹蘭住於臺北市中山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