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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裕達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榛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等為聲請人之收單特約商店,及特約商店負責人
  ,與聲請人簽訂收單特約商店約定書,依約相對人得以聲請
  人提供之簽帳端末機自動處理每筆持卡人簽帳交易並接收顯
  示授權碼完成收款及退款程序。
  (二)惟陸續執行交易至民國105年4月11日止,尚有新臺幣5,
  891元之信用卡消費款,經執行退貨交易應返還聲請人,聲
  請人多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依雙方特約商店約定書第四條第六項及第七項約定,及
  民法第203條,請求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債務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釋明文件:特約商店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商店交易明細、催
  理紀錄、公司登記查詢、戶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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