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裕達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榛逸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等為聲請人之收單特約商店,及特約商店負責人 ,與聲請人簽訂收單特約商店約定書,依約相對人得以聲請 人提供之簽帳端末機自動處理每筆持卡人簽帳交易並接收顯 示授權碼完成收款及退款程序。 (二)惟陸續執行交易至民國105年4月11日止,尚有新臺幣5, 891元之信用卡消費款,經執行退貨交易應返還聲請人,聲 請人多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依雙方特約商店約定書第四條第六項及第七項約定,及 民法第203條,請求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債務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釋明文件:特約商店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商店交易明細、催 理紀錄、公司登記查詢、戶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