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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7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慶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施宸瑋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寶雅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忻均耀

一、債務人施宸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寶雅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施宸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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