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宸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雅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忻均耀 一、債務人施宸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寶雅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施宸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