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84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漢忠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春即建泓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春即建泓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